走私假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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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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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走私假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走私罪的一种,指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木琴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监督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捐议人民币、仅港币和假外币。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住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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