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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
引用本文:姜志刚. 论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J]. 中国司法鉴定, 2003, 0(3): 12-16,21
作者姓名:姜志刚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湖南,长沙,410079
摘    要: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目前几近空白,但实践中经常发生司法鉴定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文章在界定了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涵义、特征、性质、构成及行为范围后,分析了我国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了完善的构想,即: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法,以法律的效力来完善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明确责任范围;在责任主体上,归位于鉴定人;在责任性质上向以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为主转变;建立鉴定人执业保险或执业互济制度。

关 键 词:司法鉴定人  民事责任  立法  责任范围与性质  不足与完善
文章编号:1671-2072(2003)03-0012-05
修稿时间:2003-05-08

On the Civil Liability of Forensic Exper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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