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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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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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为切实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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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管理 应急 法律 宣传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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