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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违法行为
作者姓名:许英
摘    要:案情:1996年8月13日,李某以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金为由,向某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企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补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金,为此,李某向仲裁委申诉,要求公正裁决。调查情况:1995年,李某与某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企业拖欠李某1995年12月和1996年1月、2月工资共1017.20元,欠缴1993年3月至1996年9月共38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1996年8月,李某以此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某企业同意。

关 键 词:社会保险费  拖欠工资  违法行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拖欠  社会保险金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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