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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
作者姓名:李浩
作者单位:四川联合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摘    要:<正> 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判必须有特定的依据,这种依据可能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既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其他形式的依据。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进行司法裁判时,其主要依据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即所谓的制定法[statute];而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除必须遵循制定法的规定以外,还必须受司法判例的严格约束。换言之,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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