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量物侵害若干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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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章建春 刘晓琴 许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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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章建春,刘晓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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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罗马法以来,平衡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不动产相邻关系,就成为民法物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利益冲突,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1]。它作为一项基本的私有财产制度,一方面最大限度的刺激了人们对于物的创造和利用,一方面又带来了私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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