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初期的历史境遇--法律工具主义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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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为桂. 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初期的历史境遇--法律工具主义的视角[J].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03, 2(1): 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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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为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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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委党校党史教研部,福建,福州,3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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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50年代后期我国社会主义宪政、法制建设滑坡,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是当时法制建设指导思想深处潜藏的法律工具主义的逻辑结果。从寻求统治合法性的《共同纲领》到作为过渡时期总任务法律形式的《五四宪法》,不论其结构形式还是实际内容,都是直接为政治需要、政治意图服务的,宪法作为政治工具,未能在保障权利、限制权力方面起到应有作用。而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在当时之所以可能,既有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又有传统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论证,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产生也需要法律工具主义。今天看来,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里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对我们无意中承受的传统保持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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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虚无主义 宪政 法制 |
文章编号: | 1008-4008(2003)01-0020-07 |
修稿时间: | 2002-11-17 |
The Historical Circumstances in China''''s Early Socialistic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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