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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共和国
引用本文:孙建蓉.波兰共和国[J].国际资料信息,1995(8).
作者姓名:孙建蓉
摘    要:1989年波兰政局剧变后,在政体变化的同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在这一过程中,波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十分重视,在东欧国家中,起步较早,进展较快,但也存在诸多难点。 一、改革企业制度 (一)对企业进行分类。波规定,拥有2000名以上职工,或者1993年的企业销售额在100万(新)兹罗提以上,或者企业的资产超过60亿(新)兹罗提的超大型企业列入中央管辖范围;对国防或对国家经济具有战略意义的企业(矿井、能源工厂、石油化工厂等)及垄断型企业(铁路、民航等)亦属中央管辖,但要转变成属于国家的国库独营公司。其它企业的管理权及监督权交给地方,由省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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