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复议监督功能的缺失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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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为民.试论行政复议监督功能的缺失及对策[J].行政与法制,200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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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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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盐城市政府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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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的功能体现在保障和监督上,其中监督处于主要地位。行政复议的出发点和归属应当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目的实现的方法和途径是监督,尽管监督和保障也体现在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中,但监督实质上是手段,是保障其他目的得以实现的途径。但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情况看,行政复议宗旨和目标的实现是那么的吃力和可望而不可及,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处于缺失状态。本文就此作一些粗浅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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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制度 保障 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法 行政机关 监督功能 标的 实施情况 目的 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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