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刘亨年等不应定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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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福康.也谈刘亨年等不应定贪污罪[J].法学,198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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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福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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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社科院法学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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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刘亨年案能否定贪污罪的问题,现在看来其分歧就在对贪污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或特征的理解和解释上。持应定贪污罪的认为:①刘亨年是大队副业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是受委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利用职务之便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涂改帐册,私分侵吞;③贪污侵吞的是集体所有的公款。持否定贪污罪的则认为:①刘亨年是合伙劳动的组织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依法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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