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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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华玉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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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辽宁朝阳市委政法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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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作出处理或仲裁后,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案件、依照何种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问题,一个时期以来,在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下。198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第十四次工作会议上指出,对于这类案件仍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作为民事或经济纠纷案件,分别由民庭或经济庭受理。虽然全国各级法院也这样执行了,但笔者仍试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此规定提出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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