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如何完善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政法部门和法学界急待探索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谈点粗浅看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存在着导致犯罪产生的“犯罪源”与“犯罪流”。完善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的必要性,就在于我国出现犯罪情况,并非短暂的现象,而是有着犯罪源规律作用和犯罪流规律作用必将导致犯罪产生的长期的历史现象。因此,综合治理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大年之计。可是,在过去三十多年里,人们没有认识到:我国在本世纪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其历史条件和发展程度,同马克思当年揭示社会运动的规律和远景而作的科学预测之间,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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