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研究——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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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青 姜新东 郭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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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南大学;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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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是必要和可能的。国家机关、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检察机关的公共性特征使其最适合担当公益诉讼的原告。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公诉权中应当包括保护公共利益的民事诉权,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龙头地位,可以有力地推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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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诉讼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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