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得自证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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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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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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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归罪性提问、不得采用强迫性讯问手段、强迫供述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做出不利评价或推论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草案在原有的严禁刑讯逼供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其自己有罪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条的确立,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充分体现。本文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去理解和运用这条新规定加以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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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证其罪 强迫 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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