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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善良习俗”体现司法人性化
引用本文:杨涛.适用“善良习俗”体现司法人性化[J].法庭内外,2008(12).
作者姓名:杨涛
摘    要:经过5年试水,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将善良民俗习惯有条件地引入司法裁判领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付诸实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转发推广,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善良民俗习惯在法律上可以称为民事习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民事司法审判适用民事习惯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通例。习惯植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地方的灵魂深处,它潜移默化着人们,是调整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人们的实践行为准则,也是许多国家民事法律的重要渊源,正如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认为的那样,风俗习惯是一切制定法之外最重要的法律。

关 键 词:法律条文  司法人性化  善良习俗  司法裁判  民事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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