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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界限新论——兼论建立现代医法学
摘    要:“一个人被认为循环和呼吸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或者整个脑功能(包括脑干)的丧失,即认为是死亡。”这是本文所提出的、适合于当前我国国情的区别死亡界限的标准。法律上的死亡确定必须与医学标准取得一致性。目前有35个国家在医学上接受脑死亡的新概念。但在法律上接受脑死亡标准仅仅14个国家。在不少国家、地区的立法机构和法学界人士对脑死亡概念,以及对脑死亡的法定认识感到迷惑不解,有的唯恐脑死亡法规的确立会促进安乐死的合法化。因而,区别死亡界限便成为医法学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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