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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作者姓名:
徐全兵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摘 要: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罪规定的比较简单,仅规定了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是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仅从此条内容难以直接看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因此,要准确判断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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