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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未填写出票日期的支票骗取财物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蔡勇.签发未填写出票日期的支票骗取财物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2005(4):35-36.
作者姓名:蔡勇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简介 2002年9月,张某以先送货后付款的约定与辽宁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卡车一辆的合同。9月29日,汽车公司送货至张某公司后,张某指使财务人员开具了一张未填写出票时间的转账支票(票面金额为13万元),交付给汽车公司用以支付车款。同时,张某告知汽车公司其支票账号上暂时没有钱,但承诺在一个月内会有相应的资金到账,并由汽车公司自行在约定的时间补记出票日期。汽车公司表示同意并交付了车辆。但是,张某在约定的期限内并没有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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