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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的认定
作者姓名:朱锡平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摘    要:如何理解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中的"人",是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一个难点。从行为人逃逸过程中二次肇事的主观过错、法定刑罪状所体现的逻辑关系、立法原意、罪刑均衡原则的实现以及逃逸与交通肇事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得出刑法第133条第一档与第三档"逃逸"的内涵应当是同一的,均指因第一次事故逃逸的结论。

关 键 词:交通肇事  逃逸  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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