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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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伟.论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为视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3):7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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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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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法学院2008级博士研究生,上海200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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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制度,其法律本质是信托。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在信托结构的安排上采取了类似日本的“一元信托”模式,但又具中国特色,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地位。我国学界有观点认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笔者认为,无论从共同受托人的构成要件上,还是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特征上来分析,二者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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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券投资基金 一元信托 二元信托 共同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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