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制度应否终结——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为考察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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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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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律学系研究生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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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建国初期的法律、法规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予以抗诉的权能,并且规定了抗诉的期间、方法和程序,从而建立了民事抗诉制度。但从1956年“反右”斗争开始,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检察监督制度的运作与发展陷入了低谷。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虽然重新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没有在分则中规定具体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而且检察机关当时也不主张承担这样的责任,所以实质上这一规定是落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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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民事抗诉制度 法律监督 法院 检察监督 分则 法律虚无主义 规定 运作 低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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