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挪用公款宜独立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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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传汉,郝力挥.非法挪用公款宜独立定罪[J].政治与法律,19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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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传汉 郝力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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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法挪用公款系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公款挪为己用或它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但在我国刑法分则中,除设有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的规定外,没有对挪用一般公款的行为独立设定罪名。为了解决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日见增多与严重的非法挪用公款以谋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者以贪污罪论处。这种处置办法,对打击非法挪用公款的经济犯罪活动,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挪用公款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则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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