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有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为降低不起诉率,对应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一律退回自侦部门或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效率,影响了司法公正。 一、对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