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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未得逞”
引用本文:吕绪勇,邓君韬.论刑法中的“未得逞”[J].前沿,2011(5):110-112.
作者姓名:吕绪勇  邓君韬
作者单位:1.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2. 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四川,成都 610000
基金项目:西南交通大学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资助
摘    要: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传统理论的"犯罪目的说""犯罪结果说""犯罪构成要件说"以及"综合说"均将"未得逞"视为"消极要件",其并未说明"未得逞"的真正意义。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刑法中的"未得逞"应兼具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形式意义上的"未得逞"既是普通用语,亦是规范用语;实质意义上的"未得逞"则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并由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客观侵害结果。

关 键 词:犯罪未遂  未得逞  形式意义  实质意义

On"Not Succeed"in the Criminal Law
Lv Xuyong,Deng Juntao.On"Not Succeed"in the Criminal Law[J].Forward Position,2011(5):110-112.
Authors:Lv Xuyong  Deng Junta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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