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笔退汇款应当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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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亮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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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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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律师世界》1997年第12期登载了刘生林同志《此笔退汇款不用返还》的案例分析,笔者持有不同看法。 案情如下:1996年3月,兰州某公司售给武汉某公司一批价值为226000元的货物,同时武汉某公司也寄给兰州某公司一份金额相同的银行汇票。然而,由于兰州某公司的出纳人员粗心,把汇票上的实收金额错填为22600元,致使余额20万元被银行又划回了武汉某公司帐户。此后,兰州某公司发现有误,即与武汉某公司索要未果,于1997年7月致函武汉某公司,要求武汉某公司将拖欠的20万元货款支付给兰州某公司。否则,将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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