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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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怡.论违约金过高的调整[J].法制与社会,2010(30):9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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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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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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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违约金按性质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也叫做损失赔偿额的预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若发生违约将产生的损失作出的预先估计。惩罚性违约金即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合同违约金过高的纠纷。本文区分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两个角度,借鉴比较法上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规定,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阐释如何调整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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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调整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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