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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7条修改完善建言
作者姓名:张英能
作者单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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