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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人均无过错
作者姓名:蒋云升
作者单位: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摘    要:今年第三期《人民司法》“案例研究”栏登载的《在场人是否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文,认为原告熊成清和被告张小(?)在本案中属于混合过错,法院应根据双方各自的错误程度来确定所负责任的大小。在场人张大学、张清云、谭清友由于不具备侵权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对此,笔者很难苟同,提出下面两点意见,以就教于读者和该文作者。 首先,本案只有损害结果,没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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