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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关 键 词:销售渠道  人民检察院  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南通市  江苏省  药品包装  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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