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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关于对抵押物采取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姓名:
宁维武
潘士梅
作者单位: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宁维武),山东省烟台农业学校(潘士梅)
摘 要:
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法院对抵押物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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