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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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5年4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0日起施行。省长宋秀岩二○○五年五月八日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设施。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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