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核损害民事责任中的责任限制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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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先凤.论核损害民事责任中的责任限制原则[J].法商研究,2006,23(1):8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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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先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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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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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中的责任限制原则,是指核装置营运人和装置国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只在规定的索赔期内承担规定限额的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是对核营运人承担绝对责任的一种补充,也是对核营运人承担风险责任的合理分散,其意义在于消除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忧虑,促进核能和平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核损害责任法的责任限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赔偿数额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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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核损害民事责任 责任限制 赔偿数额 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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