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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制不宜作为公证体制形式的法律分析
引用本文:谷峰. 关于合作制不宜作为公证体制形式的法律分析[J]. 中国司法, 2005, 0(4): 42-44
作者姓名:谷峰
作者单位:云南昆明650031
摘    要:公证体制改革过程是对各种带有规律性的体制模式的筛选、重组的过程,其间产生了多种法律价值观的碰撞。争论的核心是公证机构走出“政府”后,国家证明权——这种公权力是否可以被包括合作制、合伙制等社会中介组织所享有。这一问题已困扰《改革方案》实施以来三年多的公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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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Analysis Against Cooperative System Being the Format of the Public Notarization Syste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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