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制不宜作为公证体制形式的法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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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谷峰. 关于合作制不宜作为公证体制形式的法律分析[J]. 中国司法, 2005, 0(4): 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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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谷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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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昆明65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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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体制改革过程是对各种带有规律性的体制模式的筛选、重组的过程,其间产生了多种法律价值观的碰撞。争论的核心是公证机构走出“政府”后,国家证明权——这种公权力是否可以被包括合作制、合伙制等社会中介组织所享有。这一问题已困扰《改革方案》实施以来三年多的公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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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作制 法律分析 体制形式 2000年7月 作为 社会中介组织 法律价值观 国家证明权 体制模式 改革过程 公证体制 “政府” 公证机构 工作改革 公证改革 改革方案 规律性 公权力 合伙制 国务院 |
Legal Analysis Against Cooperative System Being the Format of the Public Notarization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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