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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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清华. 审理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J]. 电子知识产权, 2004, 0(9): 37-3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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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清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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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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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范畴中邻接权的一种,其权利内容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1条所规定,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可见,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具体体现为这几种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权利的获酬权。我们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盗版光盘,就是有关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在未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利人的许可而擅自复制、发行的侵权产品,系对录音制作者权的复制权、发行权及许可他人使用该权利的获酬权的侵犯。随着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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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著作权 《著作权法》 复制权 发行权 |
The Point of View about the Case of Trial in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s of Maker of the Record of Sound and Pict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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