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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公安侦查人员具有回避情形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引用本文:赵维民.发现公安侦查人员具有回避情形的主要途径和方法[J].内蒙古检察,2001(4):37-38.
作者姓名:赵维民
作者单位:库伦旗检察院
摘    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其中(一)、(三)两种情形具有一定的明显性,而(二)、(四)两种情形则具有相当的隐含性,侦查机关、当事人就不容易及时查知或发现,从而容易发生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违法问题。所以。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违法问题。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侦查人员  回避  刑事诉讼法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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