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公安侦查人员具有回避情形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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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维民.发现公安侦查人员具有回避情形的主要途径和方法[J].内蒙古检察,2001(4):3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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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维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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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库伦旗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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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其中(一)、(三)两种情形具有一定的明显性,而(二)、(四)两种情形则具有相当的隐含性,侦查机关、当事人就不容易及时查知或发现,从而容易发生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违法问题。所以。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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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安机关 侦查人员 回避 刑事诉讼法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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