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表示错误---中德民法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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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莹. 论意思表示错误---中德民法比较研究[J]. 比较法研究, 2004,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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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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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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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德国民法中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即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两种情形。前者由受他人不正当干涉而产生 ,后者则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 ,导致表示行为没有正确地反映效果意思。我国《民法通则》没有采取这种传统的分类 ,而是按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作了另一种划分。第一种是行为人一方或双方故意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二种是行为人非故意而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1〕(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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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Errors of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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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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