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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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志远,周玉文.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J]. 法学杂志, 2006, 27(4): 5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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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志远 周玉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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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夷学院,福建,武夷山,35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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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优先权这一法定担保物权制度具有实现国家社会政策、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弱者这一其他担保物权无法替代的法律价值和社会功能,所以这一制度自罗马法创设以来被世界许多国家民事立法所继受,并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社会生活中优先权制度对于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有关弱势群体的利益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社会生活对优先权制度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社会需求。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应设立完善的优先权法定担保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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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优先权 物权立法 法律价值 社会需求 立法建议 |
Priority System Should Be Set Up In China''''s Real Right Legisl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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