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法院的几个案例谈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正确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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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振杰 李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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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胡振杰),武汉大学法学院(李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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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前言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时,明确指出:改革开放的胆子要更大一些,步子要更快一些。可以预料,在他的这一指示推动下,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以及国际民间交往必将更趋活跃,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纠纷也必然会越来越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的机会随之相应增大。但是,由于冲突规范对外国法的援引具有“一般”性质,它指出可以适用的是范围不确定的外国法律。这样,根据冲突规范援引的某一外国法所包含的规范的适用结果。将可能与法院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在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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