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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摘    要: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在布鲁塞尔修订;一九一一年六月二日在华盛顿修订;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六日在海牙修订;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在伦敦修订;一九五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在里斯本修订;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第一条[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1)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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