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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案件中停止侵权判决方式的选择及限制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摘    要:判决方式为司法裁判的种类。法官对不同判决方式的选择,不仅表达了其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与阐释,对案件所涉利益的判断与选择,而且在事实上强制性地分配与影响了当事人的利益。在这一意义上,判决方式的选择成为法官衡平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情形,《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四种判决方式,《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增加了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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