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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应规定通知证人询问持续的最长时限
作者姓名:彭正元  肖万明  张何松
作者单位:湖北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彭正元,肖万明),湖北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张何松)
摘    要:一、从法律理论上看,刑诉法规定通知证人询问持续的最长时限,是维护证人合法权利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诉法只单方面规定证人的“作证义务”,没有从维护证人权利的方面规定如何保障证人的合法权利,这样,

关 键 词:证人权利  刑诉法  作证义务  案件  侦破  《刑事诉讼法》  时限  规定  持续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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