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9条的罪名应如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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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司国林 车延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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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意见》,对修订后的《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科学而准确地规定了罪名,但对第九章渎职罪第399条规定的罪名,却有一处漏洞、即该条第1款中规定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追诉”的犯罪没有规定罪名,影响了检察实践中对这类犯罪的立案侦查。1998年2月,我院立案一件公安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其主要事实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一公安人员在处理一起数额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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