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称被伤索取财物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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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华光.诈称被伤索取财物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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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华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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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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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斌、刘彦齐伙同裴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在逃)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餐馆就餐,杨斌等人将事先准备好的玻璃碴子放入饭菜里,杨斌以被玻璃碴硌了牙、划了嗓子为由,对饭馆老板说:“你这饭里有玻璃,略了哥们的牙,把嗓子也划破了,你看着办吧!”老板见这伙人十分凶狠,怕他们闹事,于是给了杨斌、刘彦齐等人400元人民币。事后餐馆老板马上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杨斌、刘彦齐等人以同样手段在海淀区、朝阳区多家餐馆白吃白喝,且索取所谓“赔偿费”人民币5000余元。二、分歧意见对于被告人杨斌、刘彦齐等人的行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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