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冲突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法律选择规则,自其诞生之日起便因其自身灵活性的特点而在扬、弃之间徘徊。从目前的国际私法立法来看,国际社会已经普遍接受了该原则,只是在接受程度上有所不同。我国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法律选择方法上一个较大的改变就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为法律选择的兜底原则,甚至是法律选择的指导性原则而使用。从这种立法定位来看,我国是以非常开放的态度来接受该原则的,但因该原则自身的不足,这种立法定位的转变使得对该原则的立法限制也同样上升到了一个重要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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