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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
引用本文:占善刚.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J].法学评论,2014(3):107-116.
作者姓名:占善刚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笔者主持的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研究》(BYJA820063)的阶段性成果;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乃是介于自认与否认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陈述。为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上的利益,促使法院早日解明事案,应对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予以规制。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基本上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以德国法为代表,通过设立不知的陈述的合法要件以限制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另一种做法乃以日本法为代表,经由受诉法院依自由心证判断不知的陈述的法律效果以限制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无论是在立法论上还是在解释论上,这两种做法之间均存在显著的差异。比较而言,德国法关于不知的陈述之规制路径更符合主张阶段当事人陈述行为的内在规律而可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所借鉴。

关 键 词: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  不知的陈述  附理由的否认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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