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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决定
摘 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郑耀棠等三十二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议案的决定》规定:"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区议会于1997年6月30日终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据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区域组织产生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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