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书写中的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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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培珠,郝振文.起诉书书写中的注意事项[J].人民检察,19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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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培珠 郝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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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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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庭前审查已由实体性审查向程序性审查过渡,起诉书成为启动审判程序的钥匙。因而,如何科学地制作起诉书,就成为十分值得研究的课题。对此,谈谈我们的几点意见。一、被告人关押处所与情况的书写实践中,有的在起诉书首部(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写明,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写明在何处羁押,如果未在押的(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则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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