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范乃文沉冤二十七年得到平反昭雪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
摘    要:申诉人(原审被告)范乃文,男,现年七十岁,地主出身,学生成份,河南省沈丘县人。一九三三年在北京加入中国共产党,后回原籍在南范营小学教书,历任我地下党支部委员、支部书记等职。解放后任沈丘县中学总务主任。一九五五年原审法院认定范乃文犯有以下罪行:一九三九年叛党参加国民党,因表现积极,于一九四九年提升为国民党区党部监察委员兼区分部组训委员,系国民党骨干分子;一九四七年七月我军一个排二十四名战士住该县毛营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