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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卖“冒牌货”判决各不同
作者姓名:钱丽萍
作者单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摘    要:持有“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A公司发现D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使用A公司“XX”注册商标并在B、C两家商场内大肆销售,遂将B、C两家商场及D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B、C、D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B商场和D公司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享有的“XX”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A公司对C商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 键 词:法院判决  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济损失  A公司  诉讼请求  商场  赔偿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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