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应做社会公德的践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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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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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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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通过对“八荣八耻”荣辱观的分析,提出了公安民警应是社会公德的践行者的观点,并从社会发展、时代要求以及公安民警的神圣职责等三个方面阐述了作为践行者的必然要求,同时提出公安民警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加强社会公德修养,为全社会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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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公德 践行者 和谐社会 |
文章编号: | 1009-3192(2006)03-0109-02 |
修稿时间: | 2006-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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